规定,对用地单位和个人核发土地使用证。对取得住宅楼产权的居民逐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发放土地使用证,实行土地使用证年检制度。(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 耕地,确需占用的,要经土地管理部门严格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农村居民宅基地超出法定面积的,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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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第七条依法 二)牧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330平方米。第三十五条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后,其用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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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已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允许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依法流转,也可以 县人民政府,其权限划分参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九)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规划农村居民点的规模和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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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第七条依法 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农区:村人均耕地667平方米(1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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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镇)村建设,应当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第三十八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 ,报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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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 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 二、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人大法规(5)条地方政府规章(6)条第三十八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 ,报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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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付清全部地价或出让金后三十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第十六条在规划批准文件仍生效时,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证的;(二)以国有土地租赁、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建成建筑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三)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不含村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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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二条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齐全的,土地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申请必须及时予以受理。土地初始 ,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一)结婚后单独立户男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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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付清全部地价或出让金后三十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第十六条在规划批准文件仍生效时,因社会公共利益 使用权证的;(二)以国有土地租赁、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建成建筑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三)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不含村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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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向所在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二十九条市(州)、县( 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一)农业户(含一方是农业户口的居民)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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