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条件时,应当通知承租家庭在3个月内腾退配租住房或者停发租金补贴。配租家庭违反上款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者家庭收入变化不及时报告的,由房地产 住房租金补贴后30日内,将配租住房入住户的家庭基本情况、住房面积、住房位置等或者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基本情况、租金补贴数额等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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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通知申请人定点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办理廉租住房租赁手续。第十七条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家庭只能租住一套住房,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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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减免的具体标准。对家庭收入连续6个月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停止租金核减,实物配租的如继续租住原 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第二十二条加强廉租住房动态管理,引进退出机制。享受廉租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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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证、房产证或无房证明);5.其他相关证明。(二)市民政局或市总工会按规定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送市房管局复审。(三)市房管局复审后,对 对象的实际情况,拟订给予租金补贴、租金减免或实物配租等解决形式,经市廉租住房审核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廉租住房家庭享受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暂定为人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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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直属单位: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城镇居民 房租,违反本规定的,由区房改办立即停止发放房租补贴,收回已发补贴或廉租住房。第十二条区民政局、区房改办或委托街道办事处每年对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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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直属单位: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城镇居民 房租,违反本规定的,由区房改办立即停止发放房租补贴,收回已发补贴或廉租住房。第十二条区民政局、区房改办或委托街道办事处每年对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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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申请家庭出租一处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发放租金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给予申请家庭一定的租金补贴。人均配租住房的面积标准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 办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布配租住房和发放住房补贴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区廉租办应当每年会同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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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市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0%;2. 无房或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城镇人均建筑面积40%。 第三章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 第六条住房 的,责令其退出租住的廉租住房,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补交核减的租金。同时,对违反本规定的,5年内不许享受相关住房保障政策。第十七条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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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且住房面积已达标或领取购房补贴 向进城务工人员出租。(五)积极解决新就业人员住房问题。认真落实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政策,住房补贴按月随工资一起发放,允许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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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发〔2007〕74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烟政发〔2008〕4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市区城市 ,实行实物配租的,每户家庭可享受的实际保障面积最高不超过所配租廉租住房面积;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每户家庭可享受的实际保障面积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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