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住房外,其他区县直管产公有住房出售收入11%维修资金存量余额,须按照《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记帐到每套住房暂行规定》(津房委办[2003]64号) 月1日后归集售房款的单位增量分户。三、工作要求为做好直管产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纳入集中管理工作,相关单位需积极创造条件,保证这项工作有序开展。(一)直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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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制定的〈天津市公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津政发〔1984〕141号 关于修改批转市房管局制定的〈天津市公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有居住房屋的管理,维护住房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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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二)租住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算(即计租面积加阳台面积)。(三)拥有私产住房 合同到期次月起停止发放。第十六条取得《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按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部门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及租赁期限直接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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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2月25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政策, ,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二)租住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算(即计租面积加阳台面积)。(三)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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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周岁)的,或购买未取得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的,应当采用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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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设计用途正常使用,对承租人转租住房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本市颁布了直管公有住房转租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规定:承租人转租住房必须向房屋所在地房管站提出书面申请 ,报站长审批;站长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三)经审核同意转租住房的,房管员与承租人签定《天津市公有住房转租合同》(以下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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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按家庭成员名下的住房和现居住的住房(不含市场租赁住房)进行认定。居住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算;居住 、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规定,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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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房按家庭成员名下的住房和现居住的住房(不含市场租赁住房)进行认定。 居住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算; 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规定,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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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安全。不需用时,应交还房管部门。第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房管部门规定的用途使用公房,不得自行改变用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超负荷使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公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有居住房屋的管理,维护住房秩序,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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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危陋房屋改造还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的售后维修管理。已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等维修管理模式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房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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