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水平。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或者城市管理、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安全 供应事宜作出妥善安排。第二十八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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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八条因燃气工程施工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暂停供气的,燃气供应 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在进行抢修、抢险时,对影响抢修、抢险的园林绿化设施、市政设施或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按规定通知设施管理部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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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发展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生产、销售、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苏州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 。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第十一条燃气工程施工应当实行质量监督和监理。第十二条燃气工程选用的燃气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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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和居民住宅等,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 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管道燃气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并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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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条燃气工程施工单位应按规范和技术要求确保质量和安全;因施工或抢修对市政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绿化等造成损坏的,应 许可,不得改变管道气使用性质。第三十二条社供单位与用户发生合同纠纷、服务争议等,可向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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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条燃气工程施工单位应按规范和技术要求确保质量和安全;因施工或抢修对市政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绿化等造成损坏的,应 单位许可,不得改变管道气使用性质。第三十条社供单位与用户发生合同纠纷、服务争议等,可向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 ...
//www.110.com/fagui/law_3380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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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验收。第九条因管道燃气工程施工或管道燃气设施抢修对各类道路、市政设施、建筑物、绿化等造成损坏的,施工单位或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支付修复费用,有关 。管道燃气器具安装单位应当按技术规范要求施工,保证安装质量,并按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第十四条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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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用气申请后,应当与用户订立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燃气销售企业不得向无《江苏省燃气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提供 应当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或者降压供气。因燃气工程施工或者燃气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或者降压供气的,燃气销售企业须提前3日通过相应的媒体告知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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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应当实行质量监督和监理。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告知用户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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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验收。第九条因管道燃气工程施工或管道燃气设施抢修对各类道路、市政设施、建筑物、绿化等造成损坏的,施工单位或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支付修复费用,有关 。管道燃气器具安装单位应当按技术规范要求施工,保证安装质量,并按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第十四条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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