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按本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定的一半或按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不开窗的山墙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 街建筑高度B-----规划道路红线宽b-----建筑物后退规划路红线距离第四十条不设电梯的居住建筑以多层为主,中心环路以内控制为8层,中心环路以外控制为7层。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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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建筑的0?8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四)相邻建筑一侧为居住建筑时,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无保护性规划的,应当编制保护性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化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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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范围内的居室窗数,必须大于该居住建筑全部居室窗数的一半。 第四条 两栋4 层或4 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 至少 阳光的,建设单位(含建房的个人,下同)应主动按下列规定办理:一、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在规定的建筑间距之内的,应按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确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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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含建房的个人,下同)应主动按下列规定办理:一、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在规定的建筑间距之内的,应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拆迁范围 ,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二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日照时间计算办法由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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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牡丹江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决定牡政综〔2007〕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居民居住环境 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市政府决定废止1995年8月1日发布的《牡丹江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牡政发〔1995〕69号)。今后,我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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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病房、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2小时;(五)老年人居住建筑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六)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的活动场地,累计 、医院病房的;(四)高度低于2.2米的底层建筑;(五)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新建,是指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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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政办发15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州建设局制定的《湘西自治州 由建设单位代管;(六)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二十三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和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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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文件株政发〔2005〕13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企事业单位:《株洲市城市 、学校、托幼、医院时,其外墙与用地边线的距离,应在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第三十一条除城市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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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医疗用房和其他特殊工程项目以及与其相邻的新建建筑物(含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建筑间距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外,还应在各自应退距离基础上 十八条新建建筑物退让公路、铁路、供电高压走廊、危险品库、排水走廊等,按相关规定执行。在城市现状公共通道边新建建筑物,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邻各方关系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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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发〔2003〕166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金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2003年9月15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边界外是居住建筑物,须同时满足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地下建筑物的距离边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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