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固原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含 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外,严禁挪作他用。第二十条使用维修基金,由业主按其拥有产权的房屋建筑的面积分担,每使用一次后应及时核算到户,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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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及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 办法另行制定。产权人已交纳的房屋大、中修费(扣除已用于维修费用),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应纳入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计入各产权人明细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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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第一条为了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 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凡商品住宅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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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范围内,商品住房(含经济 实施产权调换单位代收。 第十二条代收单位代收的购房人一次性缴交的维修基金应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足额存入代收单位在承办银行开设的专户,待业主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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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市区范围内,商品住房(含经济 由实施产权调换单位代收。第十二条代收单位代收的购房人一次性缴交的维修基金应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足额存入代收单位在承办银行开设的专户,待业主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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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及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 补建办法另行制定。产权人已交纳的房屋大、中修费(扣除已用于维修费用),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应纳入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计入各产权人明细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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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地局: 为规范拆迁互换产权房屋的维修基金归集和房地产权证申领,特规定如下: 一、拆迁互换产权房屋中被拆迁人按三分之一成本价购买并领取互换产权房 互换产权房的或被拆迁人获得互换产权房末领取房地产权证的,在申领房地产权证前,应按《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缴纳维修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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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第十三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第十四条因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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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利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第六条已购公有住房提取的维修基金,属原房屋产权单位所有;购房者缴交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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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地局:为规范拆迁互换产权房屋的维修基金归集和房地产权证申领,特规定如下:一、拆迁互换产权房屋中被拆迁人按三分之一成本价购买并领取互换产权 拆迁互换产权房的或被拆迁人获得互换产权房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在申领房地产权证前,应按《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缴纳维修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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