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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成份确认、登记。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父母。第六条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 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确认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的审批权限,并向国务院民族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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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成份确认、登记。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父母。第六条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 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确认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的审批权限,并向国务院民族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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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父母与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劝阻。 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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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父母与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子女 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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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二十七条 父母与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子女间 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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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关联法规:立法、司法解释(2)条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关联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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