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护。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业主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车库、车位停车服务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依法不属于业主使用权或所有权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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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企业统一提供物业服务。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让或者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第五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参照 和非机动车应当避让;(二)禁止鸣号,防止发生噪音;(三)在依法设置或者划定的车库、车位内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得损坏绿地等共用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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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经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新建物业项目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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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不得转让、出租、转借。 第四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 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装饰装修保证金。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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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归全体业主共有,其所有权不得分割、转让、抵押,其用途不得擅自改变:(一)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性用房;(二 一)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二)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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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规划条件。(三)向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可以协议出让的,国土房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出让预公告。预公告期间只有一个意向 只能相应购买或者租用本项目的一个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单建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不得进行分割登记和分割转让。第三十七条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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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品及实产批给、出售、转易、转让、退回、交出、批租、出租、特许他人使用、移转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l)与任何人订立协议,由该人管理市建局所拥有 或构筑物,以及其公共部分; (b)该局所拥有或持有的道路、行人径、公园、停车场、车位、康乐设施及同类空地、桥梁、排水渠、污水渠及水道,以及其他交通及康乐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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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确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装修活动进行巡查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六十三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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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符合以下情况,经物业所在地县、区房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一)投标人少于3个的;(二 优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使用。车位、车库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车位、车库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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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建筑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业务承发包费用不得低于成本价和政府指导价下限。政府指导价 、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五十五条 经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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