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拆除、移动草原上固有的边界标记。第九条国家、集体建设和农牧民宅基地建设需征用和占用草原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 、水池、药浴池、配种站等生产、生活设施的,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六)违反草原防火规定,按照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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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比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个人建房应使用原有宅基地。严格控制扩大宅基地面积。第五章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规定要求做出违法审批意见的部门给予赔偿。5、第六十七条修改为: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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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七条村镇建设必须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村镇规划是指导村镇建设的依据,所有村镇均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三)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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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义务能力的;(二)重新获得稳定的生活来源,或者承包地(山林)、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占用,获得的补偿金额足以长期维持基本生活的;(三)已具备劳动能力的 的,予以辞退;给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克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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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第四条土地征用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 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第三十二条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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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鉴定后,办理维修报批手续。房屋维修应符合旧区改建的规划要求,不扩大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外形,不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侵占绿地、邻里 规划局及其工作人员越权审批,签发“一书两证”,或其他部门擅自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改变土地及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一律无效,并对后果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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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供下列资料:(一)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三)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情况;(四)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 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03]77号)第三条第(五)项第二点修改为:“属于使用宅基地建设的住宅房屋擅自买卖、转让、抵押及用于经营的,市国土、房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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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第四条 土地征用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第三十二条 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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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苏木乡人民政府根据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和生活、生产环境。严禁污染项目向小城镇转移。第四十一条禁止擅自占用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公共场所。因特殊需要在公共场所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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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等其他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 用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退回;对违反规定审批土地的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审批单位依法赔偿。违反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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