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本市城区范围内两个以上产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 、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物业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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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 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混合物业,其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相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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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的管理原则。第七条 商品住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以下标准缴存:(一)住宅物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售房款的1.5 按售房款的0.75%缴存,购房人按购房款的0.75%缴存。第八条 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的方式: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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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宪法二○○四年七月十六日第一条为保障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维护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本市城区范围内两个以上产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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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主交存的物业服务费中支出;(二)物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 补交,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三条住宅小区外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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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混合物业,其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相应 资金使用预算;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相关业主根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出实施项目使用预算;(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使用预算,报业主委员会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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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房屋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纳、使用和管理。上述所称住宅和非住宅,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 向市建设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由市建设行政部门组织维修,其费用支出按物业管理区域受益业主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第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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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当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事项。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当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提交专户管理银行 与使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住宅小区外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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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 漏水等严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紧急状况, 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紧急报告,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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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一六六号《吉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届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12月1 销售收入;(二)售房单位应当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30%的比例,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提取维修资金,归售房单位所有。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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