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期间,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核定用途。确需改变核定用途的,必须经出租人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用途变更手续,实行协议租金。第三十一 日起施行。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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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及注册地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请预先备案。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应当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请备案。 第五条 ( 的授权委托书进行严格审核,或者明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授权委托书不符合规定要求,而与无代理权限的受托人签订补偿协议,记12分; (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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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产管理局,经审核后,市房产管理局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取消该家庭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仍按原规定缴纳公有住房房屋租金。第二十六条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实际保障面积的,其差额部分不再给予补贴,承租人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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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足岁的同住成年人。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处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 的电梯和水泵等共用设备大修和更新费用,具体使用办法按《关于公有住房售后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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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上年末累计缴存余额 已出售总量】是指已经按标准价、房改成本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等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总建筑面积。 【当年出售量】是指报告期内按标准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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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三)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四)个人或者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合同执行期间,可以提前退房。第四十六条承租人的家庭收入、人口、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超过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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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租保障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平方米/户。实物配租家庭应享受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租金原则上按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25%予以收取,超出应享受保障面积部分按公有住房 15日内搬出所租住的廉租住房。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逾期不腾退且拒不执行市场租金标准的,按照《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搬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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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的廉租房承租人要在3个月内退出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停止租金核减。退廉租住房的,在腾退期限之内按我市公有住房标准租金计收 核减,并可取消其5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二)擅自将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变更为第三人的;(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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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租赁手续的,核定为实际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第六条职工及其配偶既未以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 ,一次性计发级差补贴。计算公式为:级差补贴=(届时基准补贴额+届时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级差面积级差面积=晋升后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晋升前购房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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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与新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契约。第三十二条直管公房在租赁期间需变更承租人的,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更名手续。第五章买卖管理第三十三条出售直管公房,须经市 公有房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九条国家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对公有房屋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十条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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