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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办、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以下简称《办法》 标准交纳。三、本通知发布后,商品住宅售房单位应在与购房者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文约定维修基金的缴交金额。四、商品住宅购房者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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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地产交易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原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按照规定,1999年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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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保障机制,维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的监督、检查。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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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商品房屋之间,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已售公有住房之间, 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郑州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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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规定,现将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分中心应为售房单位开立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 支取。六、维修基金的支取、使用办法另行通知。七、本通知下发后,各分中心要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附件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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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条 商品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的维修资金由房屋产权人或者产权单位交存。第八条 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04年5月8日发布的《辽阳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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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以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第十条 售房单位出售物业时,应在售楼处公示缴存物业 十四条 各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衡阳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07]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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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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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 四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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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2001年8月1日前出售的新建外销商品住房的维修基金筹集,按商品住房出售合同的约定或房屋买卖双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一致的意见执行 二款规定执行。 三、内外销商品住房并轨后筹集的维修基金使用管理按《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府2000年第91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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