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村集体土地及各业的承包经营方案;(十)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十一)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三节 民主管理制度第二十 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部解释。原颁布的《河北省村级民主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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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对符合用地条件,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经村民委员会征求村民意见并讨论同意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审查批准。乡级 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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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凭《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向区、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村民利用非耕地(含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按前款(一)(二)项办理,由 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期满又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即自行失效。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确因需要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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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国土部门根据批准的用地范围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后,再划拨给建设单位;(五)建设工程竣工后,国土部门参加综合 扩建住宅新占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第二十条宅基地审批程序:(一)户主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签注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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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原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确认为国有土地。第十四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 使用权确认给管理部门;无管理部门的,土地使用权确认给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条农民宅基地按下列规定确认土地使用权:(一)1982年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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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建造住宅,使用耕地的,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同胞、华侨和在我省长期居住的外侨,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向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参照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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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因国家和集体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应予退还。第十三条农村村民及其他人员需要宅基地,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及其他土地,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 )因国家建设和集体建设占用原有住宅需另行作安排的;(二)离退休干部职工,在原单位未做安置,且在原籍没有住宅的;(三)已婚兄弟分户另居时,原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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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规划和镇的建设规划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村的建设规划由所在村民委员会负责编制,国营农、牧、林、渔场场部和分场场部所在地规划,由各场 使用功能需要,又要充分提高土地利用率,严禁随意占用耕地。第十一条村镇居民使用宅基地和建设单位使用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应遵照国家《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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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公布时间为5-7天。核查小组应当公布人口核查工作的监督电话,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三)审查确认。核查小组在现场核查、张榜公示后 农村集镇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其他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公建用地面积控制在宅基地面积的15%(含本数)以内。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根据《安徽省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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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公布时间为5-7天。核查小组应当公布人口核查工作的监督电话,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三)审查确认。核查小组在现场核查、张榜公示后 农村集镇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其他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公建用地面积控制在宅基地面积的15%(含本数)以内。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根据《安徽省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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