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燃气费后,管道燃气企业应当立即恢复供气。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的,应当向管道燃气企业办理变更或者销户手续,结清燃气费。 单位应当与燃气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第三十四条 重型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铺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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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沪价涉[92]177号价费字[92]268号▲227劳动合同鉴证费□1--3元/件沪价涉[92]177号价费字[92]268号□228征地管理费□安置总费用的2.8%沪财预[2004]23号价费字[92]597号▲229用人单位综合管理费□20元/人·月沪价费[94]12号沪财预[2003]7号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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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从其约定。开发建设单位未售出的空置房屋,按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维修费用,按不低于收费标准的50%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费经约定可以预收, 六条业主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维修基金帐户中剩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继续用作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其中,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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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维修基金, 转让物业时,其维修基金账户中的剩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结算过户。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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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3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为居民提供舒适、整洁、方便、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物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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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等部门在办理破产企业的供电、供水、通讯设施、土地使用权、房产、车辆等过户手续时,应给予减免手续费的照顾。 十四、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一)对破企业 视接收方情况而定,但安置最迟不能超过18个月。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原则上根据国发[1994]59号、冀政[1995]49号、冀政[1995]65号和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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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当到管道燃气企业申请办理使用管道燃气的手续,缴纳有关费用后方可用气。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答订统一文本的供气用气 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经营、维修业务。第二十八条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机动车辆,应当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并领取《危险品运输许可证》,液化石油气铁路罐车和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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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五)与物业管理费用相符的服务;(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 转让物业时,其维修基金账户中的剩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结算过户。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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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中的剩余部分不予退还,随同房屋所有权同时结算过户。 第四十六条物业法定保修期限满后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一)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 使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二)环境卫生、绿化及硬覆盖的管理服务;(三)住宅区内车辆停放及场地的管理服务;(四)装饰装修的管理;(五)应业主要求提供的特约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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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项纳入管理范围:(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二)小区道路、车辆的行驶和停放、公共场所的使用和经营;(三)小区环境卫生、园林、绿地及绿化 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三十八条业主转让房屋时,其维修基金帐户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第三十九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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