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法实施条例》(第120号令)第十一条44.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的位置和界限审批依据:《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河道 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7]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因公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办理有关手续等问题的通知》(新政发[199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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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书、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涉水工程建设方案、渔业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及补救措施审批报告和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事项,并经有管辖权 职责。第二十四条依法获得的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水工程管理单位。因建设确需占用的,应当征求水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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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由市水利局统一负责编制,并事先征求沿河区(市)人民政府意见。甬新河的整治与建设、维修与养护由市本级和鄞州区、奉化市人民政府根据统一规划,按责任河段分段 ;在鄞州段或奉化段管理范围内的,由建设单位报项目所在地区(市)水利局初审后,报市水利局审批。市三江河道管理局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水利局按照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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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防洪、治涝、灌溉、水力发电的规划, 。占用河道许可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三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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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佳木斯、大庆、伊春等国家确定的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规划,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其中市级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 标准;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第十四条在河道、湖泊和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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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或者增大取水量的,建设单位在报送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计划主管部门方可审批,工程竣工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床、河滩上修建建筑物的;(三)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泥土、砂金的;(四)未经科学论证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围垦河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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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或者增大取水量的,建设单位在报送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计划主管部门方可审批,工程竣工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床、河滩上修建建筑物的;(三)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泥土、砂金的;(四)未经科学论证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围垦河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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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在报送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有审批取水申请机关的书面意见。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 、方案、措施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第三十六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及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防洪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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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堤防安全保护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或者村镇规划中明确。第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等,应当报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 为蓄滞洪区、防洪保护区、洪泛区。第十八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其建设项目中按照规定编制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必须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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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在其他江河、湖泊、水库、人工水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 水工程安全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科学论证。在进行科学论证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经县级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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