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 实际情况确定。在尊重退耕农户意愿的前提下,退耕农户与种苗供应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在造林验收后,由种苗供应单位与退耕农户结算种苗补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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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以上;(2)现有集体毛竹林、油茶、油桐等经济林,承包期二十年以上;(3)承包荒山造林的,杉木承包期三十年以上;松、杂木及混交林四十年以上。承包权 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过群众充分商量,由集体统一调整。所有承包都应签订经营合同。合同签订后,受法律保护。承包者必须积极经营,讲求效益,种好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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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林业部门和社员签订合同,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基地林主办单位给予经济补助。鼓励厂矿企业、机关、学校、部队等单位承包国有荒山荒地造林,谁造谁有。 级超额累进税率结算;亏损企业限期扭亏增盈。企业对基层生产单位和个人,也要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可采用联产计酬、联产计奖、浮动工资等形式;亏损企业可实行厂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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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里,现有水土流失面积7970平方公里。这一地区生态环境的主要问题是:坡耕地及荒山面积较大,特别是低山丘陵区,由于垦殖不合理,植被破坏严重,水资源缺乏, ,国家征用时,要对治理成果予以补偿。不论哪种承包形式,都要严格按合同执行,因未履行合同规定需要变更承包主体的,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对“四荒”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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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轻易变动,并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完善、提高。 (3)大面积林木、大片荒山造林,一般应建立林场或专业队(组)专业承包责任制,也可配备专职护林员,分片(段)承包管护 ,克服平均主义。责任制一旦确定下来,队与组、户、人要签订严格的经济合同,保证兑现,长期不变。 四、 继续办好社队林场和国营场圃,积极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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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水土保持治理的,由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重新拍卖。对原承包、租赁荒山,已按原水土保持合同进行治理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原则上由原土地使用者继续经营, ,更换证书。同时由转让人根据有关规定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土地增值费。开发“五荒”未达到合同规定标准的50%以上的,除特殊情况外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八条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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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 年审无。35承受荒地等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契税审批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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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状况,制定绿化造林规划,确定近期和长远目标。第八条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 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对承包给村民的责任山和划定的自留山及其他有偿开发的宜林荒山,应当签订绿化造林合同,超过合同期限未绿化造林的,由集体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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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 部门进行登记、管理和备案。对边境地区外经企业在毗邻国家边境地区承包工程和开展劳务合作,其项目合同由边境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自行审批。对边贸企业出口原产于本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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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按用地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调整解决。被征地单位如涉及粮食合同定购任务的调减或粮食销售指标的增加,也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粮食部门调剂解决 的,每户控制在130至18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控制在100至1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的,可适当放宽。凡地少人多的地方,建房用地必须严格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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