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国土分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4)经国土分局审查符合用地条件后,由国土分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农用地 (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收回原证,重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四)收费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收费依据省政府《转发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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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未经批准将规划为居住功能的集体土地、原有的宅基地非法买卖,并于2001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符合入住条件(已建成并安装了水电设施)的房屋,或 ,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二)非法转让的农村集体住宅用地的申请登记办理程序:1、非法转让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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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已确定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二)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自留塘;(三)依法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 土地的单位,按行政区划分别到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第九条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按政府批准文件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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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机动地,在未批准建设之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耕种。第三十五条农村个体户或者合伙兴办的企业,应当首先利用自有的房屋庭院。确需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使用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四十三条宅基地经批准后超过两年未建设住宅的,批准手续自行作废,再建设住宅时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否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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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使用权,按照规定注销土地使用证:(一)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在农村的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二)住户迁移后的原宅基地及“五保户”遗留的宅基地;(三)经批准 拨款;(五)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验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土地使用证。第二十一条临时用地的用地单位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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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项目竣工经主管部门验收,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发给土地使用证。第二十九条因抢险救灾、紧急军事行动等急需 手续。第四十三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特别是菜地和水浇地建房。农村居民建房应服从村镇建设规划,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地、荒坡等非耕地。建房申请,须经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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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权限办理。土地使用后,用地单位和个人要负责复垦,恢复利用。第十四条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土地的使用权,按照规定注销土地使用证:(一)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在农村的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二)住户迁移后的原宅基地及“五保户”遣留的宅基地;(三)经批准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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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条建设单位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后,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满两年不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农村居民承包的耕地和 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人均建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十二平方米(含新建和原有宅基地及附属用房,下同),八口人以上的户最多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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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项目竣工经主管部门验收,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发给土地使用证。第二十九条因抢险救灾、紧急军事行动等急需 手续。第四十三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特别是菜地和水浇地建房。农村居民建房应服从村镇建设规划,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地、坡地等非耕地。建房申请,须经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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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条建设单位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后,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满两年不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农村居民承包的 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人均建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十二平方米(含新建和原有宅基地及附属用房,下同),八口人以上的户最多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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