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单位不得中断本单位或者本住宅小区区域内居民用户的用水,确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中断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 设施,包括公共供水设施、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公共供水设施是指城市自来水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的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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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水质进行化验监测,并依法接受卫生防疫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新安装或维修的供水管道及设备,应当进行冲洗和消毒,经检验水质合格后,方可供水。第 建设项目时,应当通知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设计方案中供水范围、供水方式的审查。“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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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五章罚则第四十四条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将按《城市 的;(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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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有权对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修改为 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时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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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时,应当同步建设、改造或迁移自来水管道等供水设施。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城市供水工程施工予以配合,不得非法阻挠施工作业。第四章城市供水第十四 等方式获得。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受政府委托与获得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实施办法由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第十五条城市供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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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4.市政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是指自来水厂、泵站、污水处理厂、变电(所)站、煤气站、供热中心、环卫所、公共 建筑工作量。这部分投资额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 【安装工程】 是指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又称安装工作量。 【设备、工器具购置】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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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可先行施工,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保证抢修及时进行。第四十条工程施工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 之一的,由市自来水公司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一)盗用城市供水的;(二)擅自安装二次供水设施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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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自建 二次污染。第十九条 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报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前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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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二十七条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须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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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二、第十二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施工的一切建筑和工程设施,均属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物,有关单位 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用户擅自将自来水管道与其他水源连通混用的,供水企业必须拆除连通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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