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的原则,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还草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协议。鼓励 退耕还林还草试点项目技术负总责,由科技人员对项目进行技术承包。技术承包人员要与试点县签订承包合同,负责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其报酬要与工程质量挂钩,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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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第二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 ,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 平方米。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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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也可以入股和联营。但入股和联营的建设用地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承包农业开发的土地可以依法抵押。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开发者签订承包合同。第三十三条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荒滩从事农业开发的,按以下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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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承包方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同时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包方承包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办理。 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 滩涂、水面享有优先承包权。 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十四条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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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第二十一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土地, 不得超过220平方米;(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第四十四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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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为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 经营许可证的种苗生产经营单位供应。种苗的品种、数量由种苗供应单位与退耕农户签订合同确定,在造林验收后,由种苗供应单位与退耕农户结算种苗和造林补助费。任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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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按当时政策补划自留山。(2)分包到户的集体山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承包合同未 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5)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集体宜林荒山荒地,可折股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或通过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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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直接责任。(四)退耕户和承包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的单位、集体、个人均为承包责任人。必须按作业设计要求、退耕合同的内容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退 从规划设计到检查验收每道工序的每个技术环节,同时要明确项目技术责任人,实施技术承包责任制。(四)要建立网络监测系统,采用卫星遥感技术,对退耕还林(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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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坚持“谁退耕、谁造林、谁受益”的原则。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后,发给林权证,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五 退耕还林工作中林权证发放情况;④各乡镇、街办村与退耕户签订退耕还林承包合同情况;⑤各乡镇、街办退耕还林任务完成情况;⑥生态林比例;⑦退耕还林抚育率 ...
//www.110.com/fagui/law_2257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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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四)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荒山、荒地、林地、山岭、草地、水面、滩涂和其他未利用的土地;(五)法律 经营者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五)承包经营者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土地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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