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㈥出让后的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 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收回的土地; ㈧其它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 审核确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出让方签订收回(购)合同,并支付补偿费用; ㈤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后,纳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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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国有土地管理。第三十七条依法开采地下矿产资源造成集体所有耕地地面塌陷的,应由开采者负责整治,并对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不能整治利用 30%罚款;个人非法占用的,以贪污论处;(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拒不交出土地的,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按每平方米2元至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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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收购协议和集体土地征用协议。(六)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收购协议和集体土地征用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 、娱乐和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的用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的形式供应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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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和征收、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储备的土地储备补偿按照有关拆迁、土地征收、征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储备协议签订后,协议 报政府批准实施。第三十条对因政策因素政府指令性储备和实施城市规划,将储备土地用于公益事业、绿化、公共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造成储备中心政策性亏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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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乡(镇)村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手续。(五)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六)负责土地监察, 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乡(镇)村企业经批准使用的耕地、园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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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施城镇规划,政府指令收购、收回的土地;(八)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机构收购的土地;(九)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第十八条依法征用、没收 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支付收购费用后,合同双方应当持政府有关批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未按照规定给予土地补偿或者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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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下具体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储备、开发整理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市计划、建设、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申请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七)收购补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合同的约定,向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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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市人民政府批准;(六)同申请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七)按约定支付补偿费用,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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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延期使用土地的外,原批准机关应注销批准文件,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弃耕荒芜满1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取抛荒费, 每年的造地计划。各项建设用地,凡占用耕地的,应按规定交纳造地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应按规定提取造地专项基金。按规定收取的耕地占用税、造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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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通政发〔2005〕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南通市区闲置土地处置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3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 拆迁补偿政策进行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第十三条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应当在注销国有土地登记和使用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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