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岗位休养以及其他方式安置;职工也可自谋职业。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开办的独立核算、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税收上实行 领导要给予降低、降职或就地免职。第二十二条 确保企业财产保值、增殖。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如实反映经营成果。每年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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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工作。3、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承担省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4、研究拟定分离企业 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审查、论证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实施方案;推进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协调处理分离企业办社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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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离、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规定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九)鼓励省外、境外企业和个人出资收购重组省属国有下划企业。 的企业,要率先进行改制,有条件的企业要整体进行改制。整体改制难度大的企业,可以将有效资产分立,在考虑职工安置因素的基础上,进行股份制改制。改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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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程序报批,包干使用。市州和县区政府要积极落实补助资金,指导和协调企业通过清理旧欠、变现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中职工安置所 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2008年底之前,对国有大中型粮食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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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为保证减免税审批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批准其 企业的有效资产;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三、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四、与安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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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发〔2005〕19号文件精神,国有商贸流通企业享受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离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 》(财企〔2003〕233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有关规定。(七)企业改制要转变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解除原有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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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吸收社会资本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重组。(二)承担粮食储备、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 自主创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四)多种途径解决职工分流安置成本问题。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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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市场的主渠道作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有关优惠政策。(四)各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 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五)多种途径解决职工分流安置成本问题。对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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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及以下国有企业要全部完成改制任务,原则上市属中小企业和县(市)、区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要全部退出。加快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步伐。 和规范民办医疗机构的政策办法。加快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的GMP、GSP认证。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选择一县(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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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及国务院国阅[1999]33号文件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5部委《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 。4、学校教职工的移交应以移交前在职人员为基础,专任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审定合格后接收,非教学人员按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比例划转。中小学在分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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