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采用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初次转让的;(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三)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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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设施等原有附着物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四)国有土地已有使用单位的,实行有偿划拨,其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和 加倍罚收荒芜费,并限期恢复生产或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第六十条征用、划拨土地双方长期达不成协议的,由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裁决。被征用或被划拨土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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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以及其他需调整的存量土地适时进行收购储备;(四)将依法收回的用地、闲置土地、未利用土地、无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五)做好储备土地 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等,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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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四)收回或收购土地的方案经批准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或《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合同》,并向原土地 当事人协商签订土地置换协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六条 公益设施及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库管理,但已登记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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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三条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划拨和集体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四条各级 非农业建设需要用地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第三十六条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有偿出让或者有偿划拨给符合用地条件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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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补偿金额、期限、方式,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收回)合同》(以下简称收购收回合同)约定。主要的补偿方式及标准为:( (构)筑物的补偿按拆迁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储备机构应凭土地储备批准文件和土地收回、收购、置换、征用协议及相关图纸等资料,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拆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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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负责管理的下属企事业单位。属集体的未确定承包权或已收回承包权的耕地、“四荒”、林地、园地、塘库,出让主动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其中集体 (五)有债务的集体或国有场园、塘库等绿色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其所有者与债权人就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协议后,方能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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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土地利用不合理,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二十三条 军用土地依据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或划拔土地的 土地条例》公布之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现使用者,但严重影响上述部门的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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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开发区土地局提出申请,开发区土地局按有关规定和标准,通过协商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第十二条协议出让的程序:一、开发区土地局向有意受让人提供出让地块的《用地要则 。拖欠超过一年以上的,开发区土地局有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一并无偿收回。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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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以作价人股方式处置土地的,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人股,界定为国家股,由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国资)部门明确国有股股东 人破产企业资产,不得用于企业资产清算,破产前由政府无偿收回,用于安置职工。 9.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出让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上地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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