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权限办理。土地使用后,用地单位和个人要负责复垦,恢复利用。第十四条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土地的使用权,按照规定注销土地使用证:(一)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在农村的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二)住户迁移后的原宅基地及“五保户”遣留的宅基地;(三)经批准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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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条建设单位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后,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满两年不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农村居民承包的耕地和 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人均建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十二平方米(含新建和原有宅基地及附属用房,下同),八口人以上的户最多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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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项目竣工经主管部门验收,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发给土地使用证。第二十九条因抢险救灾、紧急军事行动等急需 手续。第四十三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特别是菜地和水浇地建房。农村居民建房应服从村镇建设规划,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地、坡地等非耕地。建房申请,须经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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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条建设单位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后,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满两年不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农村居民承包的 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人均建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十二平方米(含新建和原有宅基地及附属用房,下同),八口人以上的户最多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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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项目竣工经主管部门验收,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发给土地使用证。第二十九条因抢险救灾、紧急军事行动等急需 手续。第四十三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特别是菜地和水浇地建房。农村居民建房应服从村镇建设规划,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地、荒坡等非耕地。建房申请,须经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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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用地进行验收,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农业开发用地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另行报批。第三十二条使用未 的,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分批次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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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民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果园地使用权属变更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兵团师(局)以上管理机构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农牧团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 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用地手续。农村非农业生产专业户用地在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前,应向所在村提出用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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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民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果园地使用权属变更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兵团师(局)以上管理机构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农牧团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 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用地手续。农村非农业生产专业户用地在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前,应向所在村提出用地申请,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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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权,区土地管理局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农业户转为非农业户搬迁新住宅后,原使用的宅基地;原承包的土地 新增用地不应占用耕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五年;需要延期使用的,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应当改造旧村(寨),利用原有的宅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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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第二 、村内空闲地。凡需要宅基地者,由本人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由乡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土地使用证。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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