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条件(一)流转的土地类型包括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集体和国家所有的“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等)和林地、园林(果园、花园、桑园等)、塘库、河流 单位和个人,双方按照《重庆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承包合同,按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承包经营。2、转让。即经土地所有者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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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沟等“四荒”地,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积极推动林业机制创新,大力开展“四荒”拍卖承包,广泛吸收社会资金用于造林绿化;对生态脆弱、治理难度大的区域,采取 的方式栽植,四旁隙地绿化按照“见缝插绿”的原则栽植生态林或经济林,周边荒山荒地因地制宜栽植生态树或常绿树。平原村要达到人均树木占有量10-15株;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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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地吸收附近群众参加林业生产,合理付酬。林区旗(市)可组织施工队伍,承包林业基建任务;也可利用林区的资源条件,组织群众发展建材生产,从事服务业、畜牧业 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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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屏障,促进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部署和省政府“关于 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竹林、经济林及国有、外资、民营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人依据流转合同取得的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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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自然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地区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并规定宜林荒山荒地的造林绿化期限。县级人民政府对每年造林绿化任务的完成情况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宜林荒山荒地和其他宜林地区,组织植树造林。个人承包的宜林荒山荒地,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植树造林。期限届满未造林绿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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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包经营者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五)承包经营者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办法所称集体 。开发耕地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条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享有下列权益:(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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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利用荒地、丘陵地为主,并划定用地范围,不得擅自扩大。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菜田。第二十一条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和个人,必须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 补助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征用宅基地、空闲地和荒山、荒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征用其他土地,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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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条件。严禁强迫流转和随意变更承包合同,或借流转之名违背农户意愿强行实行规模经营。推进国家、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实行所有权与 和转化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技术推广部门以及科技人员到生产第一线开展科技承包和技术咨询服务,重点支持科研院所、高校与企业联合开发,创办林业科技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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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地和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委托或者与他人合作造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由合同约定。退耕还林要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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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二 )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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