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期限和方式缴纳房屋租金和物业服务等各项费用;(二)保证房屋及其设备 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收回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时,应当出具书面通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15日内搬出所租住的廉租住房。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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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租赁意向后,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 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第二十五条房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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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第十二条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 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第十九条市房产管理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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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不予核准的,应该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经核准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其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由市房产 部门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第二十二条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本市城区最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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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廉租住房申请表;(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三)现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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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房屋出租单位(人)签订《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备案后,由市房产管理局按规定标准向房屋出租单位 租金的;(七)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市房产管理局作出取消廉租住房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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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使用面积乘以1.538换算为建筑面积计算;拥有私有住房的以 复查,经复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区、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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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保办组织的摇号等方式选房,并凭房号与市房保办签订有关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文本由市房产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房号经市房保办确认后不得更换。 第五章 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第二十七条 市房保办确定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应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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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第九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 ,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县房产管理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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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取得房号后应当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格式合同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合同中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 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第二十九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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