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 及复印件。(二)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四)首付购房款的发票等有效凭据原件及复印件。(五)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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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 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审查。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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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 。第三十三条申请提取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下列相关证明材料:(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本人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完税证明(契税交纳收据);建造、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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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不得低于10%;缴存比例超过24%的部分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需经管委会批准,未经管委会批准,单位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已确定的 四条职工因下列情形未缴、少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补缴:(一)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1999 年 4 月国务院发布《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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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缴存比例,并补缴缓缴部分。单位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重新 ,补缴比例不得低于5%。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要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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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 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审查。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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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4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2007年10月30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补缴数额。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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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依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按相关规定进行补缴。第十四条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人民法院强制补缴),补缴比例不应低于当地公布的最低标准,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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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具有义务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外方及港澳台籍职工。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及其所在单位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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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补缴数额。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 准予贷款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照借款合同划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不得直接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第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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