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条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足额交纳出让金或不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五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二十九条 土地 第五十条 经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用本集体所有的已批准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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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八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职责是:(一) 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拒不缴纳地价款而动工建设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三十二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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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及改变用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首次转让(商品房预售除外)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 或乡(镇)村办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征得村民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书面证明应明确下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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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再次流转是指依法有偿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在土地使用年期内,将余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联建或抵押。 为依据。第十四条采取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允许依法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改变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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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开发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第九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撂荒农业生产用地。凡连续弃耕、弃种 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全部地价款;(二)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三)已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投入资金达到投资总额的25%;属于成片开发房地产的,还应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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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6、符合 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租赁合同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出租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并向承租人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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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拍卖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第五十一条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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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第三十三条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拍卖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第五十一条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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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必须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者因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由原负责 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无偿交由村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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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用的;(二)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灭失的;(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合同终止的;(四)土地权利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需临时用地的,应当 申请注销登记而未申请的;(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三)抵押土地被依法处置的;(四)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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