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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
不得改变居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性质。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
个人
不得占用居住区的道路、场地和绿地。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挖掘 使用,应当建立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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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第四十四条日常维修养护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www.110.com/fagui/law_345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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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改变居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性质。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
不得占用居住区的道路、场地和绿地。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挖掘 使用,应当建立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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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帐
制度。第四十四条 日常维修养护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www.110.com/fagui/law_2439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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