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第四条土地征用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的人员已由用地单位安排就业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第二十五条征用村民联产承包的土地,应当优先安排承包户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和招工,或者优先补给相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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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的编制机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提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交修改报告书,根据批准修改的文件进行修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 ,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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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第五条除法定的宅基地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外,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收益归集体所有 或改变土地用途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外,其余主要归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合同约定归土地原使用者的,按合同办理。土地增值收益的计算,有基准地价的,按基准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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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城镇规划区1.5万元/亩;其他地区1万元/亩。3.征收农民宅基地补偿:对宅基地中种植蔬菜的部分,按照征收邻近菜田标准补偿;对用于建造房屋和 树龄年平均补偿6000-2500元/亩;51树龄年以上平均补偿1100元/亩。2.村民房前屋后树木补偿标准一般树木(杨、柳、榆、槐等)幼龄林(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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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局促进节约集约。建设项目的拆迁重建安置,要积极推行村民公寓式安置,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和低丘缓坡、“四荒地”进行房屋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多种方式充分开发利用经依法批准收回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闲置的原学校、卫生院、行政办公用地等,盘活集体土地资产,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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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并免缴相关费用。结合户籍制度改革,鼓励进入城镇的农户将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农产退还宅基地的,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有偿收回、当地政府给予复垦补偿等办法进行 被全部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撤销建制,实行“农转非”的,其征地费用全部用于原村组人员生产生活安置。对按规定支付给农民的安置、补偿费用,要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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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置就业和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独生子女。(六)在安排住房和分配宅基地时,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七)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丧偶或离婚后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成立相应的组织,或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干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不脱产的计划生育服务员,并合理解决他们的报酬。健全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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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应予保护。第十三条 当地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对经获准回本省农村定居的华侨需要建房的,应按照规定,及时解决宅基地;已在本省农村居住的归侨、侨眷 境外。离休、退休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允许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继续租用原居住的公房。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已购买的房屋,其所有权归购房者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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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应予保护。第十三条当地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对经获准回本省农村定居的华侨需要建房的,应按照规定,及时解决宅基地;已在本省农村居住的归侨、侨眷 境外。离休、退休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允许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继续租用原居住的公房。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已购买的房屋,其所有权归购房者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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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第十三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及经批准的规划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鼓励和提倡农村居民 闲置费;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的,除按规定收取闲置费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其土地承包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收取的土地闲置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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