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 的检疫人员(以下简称检疫人员),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实施检疫。市、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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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凡外地进入杭州市区销售(含县进入市区)及县(市)与县(市)之间销售生猪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当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 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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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配备理化、微生物等常规检测仪器的化验室;(七)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品质检验、卫生消毒制度;(八)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 ,可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三)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国家规定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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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人员,或受生产单位委托代行出厂检验的质量检验机构及其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对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负责,不得为不合格产品签发合格证。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指使 由市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公告。列入受检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应于受检目录公告后三十日内向市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备案。登记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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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人员,或受生产单位委托代行出厂检验的质量检验机构及其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对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负责,不得为不合格产品签发合格证。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指使 由市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公告。列入受检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应于受检目录公告后三十日内向市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备案。登记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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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人员,或受生产单位委托代行出厂检验的质量检验机构及其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对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负责,不得为不合格产品签发合格证。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 由市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公告。 列入受检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应于受检目录公告后三十日内向市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备案。登记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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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定点屠宰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给予处罚。第四十条定点屠宰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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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销售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定点屠宰厂(场)和生猪产品市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经营资格审查、发放营业执照,对城乡集贸市场和 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的,由流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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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管理工作;(五)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生猪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屠宰场的有关动物防疫条件 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定点屠宰厂(场)对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副食品局责令限期处理,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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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争议,应以依法设置和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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