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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加快实行用热商品化,改善居民供热质量,规范供热改造行为,依法保障供热改造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 保护措施不完善而产生的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自动解除供用热合同的用户再入网上热时,需按有关规定交纳应承担部分的改造工程费。第十条供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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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加快实行用热商品化,改善居民供热质量,规范供热改造行为,依法保障供热改造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 保护措施不完善而产生的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自动解除供用热合同的用户再入网上热时,需按有关规定交纳应承担部分的改造工程费。第十条供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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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设计,确需修改设计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纸报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工程所需材料应当从厂家统一批量订购,减少中间加价 负责。自动解除供用热合同的用户再入网上热时,需按有关规定交纳新上热用户入网增容配套费和改造工程费。第十条供热改造后的楼房供热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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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审定的施工图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供热单位按照集中供热管理机构的授权全程参与监督。 第十七条 供热设施改造时,应当将实施方案报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采取限供、缓供措施。对逾期仍不缴纳的己经供热的用热,可以停供,并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第三十五条 各热力站必须严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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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其实行缓供或停供。供热开始后交纳取暖费的,自供热之日起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第三十五条 已实施改造的房屋, 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三)因管理不善或供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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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住宅小区内供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 热计量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具备热计量条件的,应当安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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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辖区供热计量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组织对改造后的节能效果进行评价。供热单位应当 16℃的,按日免收热费。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室内温度由热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单位应当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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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实现计量;既有住宅要逐步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用热计量装置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四条热 计量的用热量收费。对不具备用热计量条件的热用户,按照供热面积和实际供热天数收费。热用户应当按照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热经营企业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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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按计量、室控制要求,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改造。建设、物价、供热等有关单位应对供热计量改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第十四条 政府 第六章 热价管理第三十五条 非集中供热单位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商定热费缴纳标准;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单位热费缴纳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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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建住宅房屋应当实行控制供热。既有住宅房屋应当实行控制供热改造改造所需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城市供热应当逐步 ,方可改造供热系统或者停止用热。第二十七条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及时缴纳热费。热费标准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二十八条热用户享有下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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