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以政令第3369号修正]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 ??第一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通过民事诉讼工作,为保护机关、企业、团体、公民 三十一条:法庭按下列方式解决诉讼费用: ??(一)?批准原告请求的,由被告;不批准请求的,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批准本法第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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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委员会通知其结果。 ??第二十八条:申报内容和调查内容有出入的债权、有争议但未被提起民事诉讼的债权,由清算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九条:债权调查和确定 的请求权,区分为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罚款、手续费、诉讼费用等,并加以记录; ? (三)未到期的债权,以宣告破产之日为偿还日期,计算并记录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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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率计算。 ??根据需要,仲裁委员会可以将部分仲裁费用用于仲裁活动。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十天内审查仲裁申请书后,决定受理或者不受理。 ??决定受理 对就以仲裁方式解决已达成协议的涉外经济仲裁案件或者已裁决的案件提出民事诉讼的,审判机关应当将有关文件退回诉讼人。 第三章 仲裁审理 ??第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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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人身保险 ??第二十七条:人身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除儿童保险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投保人身保险。 ??第二十八条:投保 内容执行。 ??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原因和规模或者为防止损害扩大所支付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五章 保险公司 ??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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