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1997年第124号第5条修订) (4)任何人犯本条罪行─ (a)经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150000及监禁14年;及 (由1981年第66号第3条 日期30/06/1997 (1)现设立一个名为入境事务审裁处的审裁处。 (2)为行使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总督须委任总审裁员及副总审裁员各一名,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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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第104(1)条修订)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76号第3条 (1)在本条例中,除文 《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 第32条 在司法程序以外的情况下经宣誓后作出的虚假陈述 第34条 有关婚姻的虚假陈述等 第35条 有关出生或死亡个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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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号第4条增补) 第2AE条裁处作出决定前不得申请司法覆核版本日期01/07/1997 审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如处长─ ( 号第4条增补) 第3条抵港船只及飞机版本日期01/07/1997 第II部入境程序 (1)除第(2)及(6)款另有规定外,当船只抵达香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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