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犯罪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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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的,不能按照刑法修正案追究刑事责任。(四)关于“徇私”的理解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徇私”应理解为徇个人私情、私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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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犯罪,应根据各单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确定犯罪单位(二)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非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活动案件的处理1998年7月13 的个人犯罪,如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等,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分别依法定罪处罚。2.关于假币犯罪假币犯罪的认定。假币犯罪是一种严重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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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行为时法所确定的罪名已被修改的,一般认定新罪名,如职务侵占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等,但并不影响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如果行为时法 以从犯论处。? 2、对于有些共犯人在逃,只抓获个别共犯人的案件,若共同犯罪事实难以全部查清,对于先行抓获的共犯人,一般不宜认定主犯或者从犯。因为,倘若认定主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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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中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通讯处。未按规定列明的,应当按本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 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第二百四十七条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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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中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通讯处。未按规定列明的,应当按本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 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第二百四十七条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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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侮辱、殴打、恐吓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的;(二)侵占、损毁学校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 学生上学,不少学校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对家庭离校较远的学生实行了寄宿制。如何保障寄宿制学生尤其是低年级寄宿制学生住宿期间的安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住宿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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