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时就确立了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原则,明确:“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 修缮建筑物而临时使用邻地,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和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在建造建筑物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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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从而给司法实务又提出了新课题。物权法用专章规范相邻关系,应当说单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而言,不动产相邻关系是物权法体系中较为通俗易懂的章节。但是,在现实中 给予其最低必要性的保障时才可以要求先建方承担谦让和兼容义务,从而为自己的相邻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这就意味着当先建方成为承担谦让和兼容义务的一方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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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给司法实务又提出了新课题。 物权法用专章规范相邻关系,应当说单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而言,不动产相邻关系是物权法体系中较为通俗易懂的章节。但是,在现实中 给予其最低必要性的保障时才可以要求先建方承担谦让和兼容义务,从而为自己的相邻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这就意味着当先建方成为承担谦让和兼容义务的一方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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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地役权模式抑或债权模式,没有实质差异。 另外,在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之下,如果相邻当事人签订了地役权合同这种物权合同但没有进行登记,一旦涉及第三人,该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8页以下。 [13]参见费安玲:《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若干问题的思考》,《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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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土地的使用方便,须使用他方土地时,有两项制度可供使用:一为不动产相邻关系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已有规定;一为地役权制度,即以 的突发性事件、人身伤害案件甚至犯罪案件时有发生。该类案件双方争议标的额虽然不大,由于事件关系到个人、家庭利益,狭隘的观念,容易使矛盾的激化,日常生产和生活造成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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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利用利益才能受法律保护。所以,不动产相邻关系权利人应是对不动产享有正当利用利益之人,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承租人和 诉讼中,主要有如下几种事由影响着侵权责任的认定: 1、行政许可事由 由于不动产及其利用行为与行政法律法规密切相关,所以,在认定侵权责任的过程中不应当忽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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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 [11]我们认为,正如前文所指出的,因不动产相邻关系属于不动产所有权范畴,其客体形式较为单一,就是特定的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因此, 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23]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排水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795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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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道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言下之意,如果 性规范为主。但也存在少数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不得更改。 [7]不动产相邻关系某种程度上可归于邻里关系,乡里乡亲,世代往来,互相体谅,无需严格遵守所谓法定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677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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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适当补偿。《物权法》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道等必须利用 根本解决此矛盾,应该在法理上弱化相邻关系的法定性,允许自由约定变更法定相邻关系内容。不动产相邻关系某种程度上可归于邻里关系,乡里乡亲,世代往来,互相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647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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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容忍义务进行判断呢?笔者认为,判断受害方的容忍义务应该是以认定相邻方的侵害行为是否有违法性作为切入点,从主、客观二方面进行考察:主观上应当 建筑工地周围的居民应当负有忍受的义务。 三、相邻关系中公法与私法的协调 由于不动产相邻关系所涉及的问题往往事关系生存环境、居住质量,所以它不仅受民法的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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