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日常生活行为都应从刑罚中解放出来,例如即使知道他人入室盗窃的意图还出售螺丝刀,知道他人毒死丈夫的意图还出售面包,因为不能期待行为人不出售上述物品。 ,载2007第2期《求索》,第96-97页;皮勇: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问题,载《光明日报》2005年6月28日。 [150] 彭文华:网络服务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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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至于被害人被抢劫后,一时想不开而自杀身亡的,则更不应令行为人承担此结果的刑事责任。⑤如果由于意外,对被害人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了重伤、死亡 规定定罪处罚。该种情形也有学者称之为事后抢劫罪。转化型抢劫是否存在未遂、中止? 如行为人入室盗窃,被事主发现,行为人为了逃跑,使用暴力手段殴打事主,但最终被制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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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买来飞机票,我们就不能再以通常情况下飞机失事偶然性很小为由,不追究买机票者的杀人罪的刑事责任。[9 ] (P9~21) 但这两种情况究竟在因果联系的 的风险,而且这一风险也事实上实现了。然而有关入室盗窃的法律规范的目的并不是在于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而仅是为了保护财产,因此重伤结果不得归责于小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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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宾馆。后A在去往小区时碰到一个老乡B(14岁),A和B共同入室盗窃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两部手机。目前这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两部手机具体哪件 冤假错案的形成原因,对相关领导滥用职权干预司法造成冤假错案的行为追究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并通过媒体的宣传,告诫各级领导不要干预司法,从而保证检察权、审判权客观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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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的控制,构成未遂。 2 自被害人的住所内窃取的既遂与未遂。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入室盗窃,可谓盗窃罪的一种常见的行为形态。因为住所乃居住人日常生活场所 可能未达到较大程度,但在累计以后,盗窃数额达到较大程度的,仍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 ]但是这种因为累积数额而构成的盗窃罪只存在既遂形态而不存在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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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流的犯罪构成理论,本案在犯罪主体问题上是没有任何争议的,被告人既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在犯罪主观方面,许霆明知银行的ATM 很少以此为理由对行为人作出减轻处罚;而大量入室盗窃的行为人也没有采取任何破坏行为,却极少被法院适用减轻处罚的条款。难道没有预谋和没有破坏行为可以与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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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符。但最终由于政府变动,保守党政府决定不完全执行这一法律,因而该规定并未生效,英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仍为10周岁。在德国,同样始终存在着要将绝对无刑事 家长进行罚款,甚至将家长放在网络或者媒体上进行通报,甚至可以追究家长的刑事责任。尽管追究家长的刑事责任可能会有一些争议,有的人认为违反了罪责自负原则,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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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直接推进制度的判决。即使是公众空前强烈关注的孙志刚案件,法院所能解决的仅仅是与孙志刚死亡有关的刑事责任问题,而没有触及《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 被判强奸罪》,《华西都市报》2009年4月14日。对该报道的更正和澄清,参见王仁刚《两度入室欲行不轨判他强奸罪合情合法:爬树窥探女邻居被判强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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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认定成立犯罪。但这样的话,就会导致如下的荒谬逻辑:倘若X只是基于入室盗窃的故意实施了盗窃行为,由于二人的犯罪故意内容相同,因而能够肯定共同犯罪的成立,Y 正犯。在此前提下,依照各自的责任故意内容的不同,分别追究故意杀人罪(既遂)和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刑事责任。这样个人责任原则便在共犯论中得以彻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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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甲的暴力行为可能导致丙死亡,所以,乙最终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只要有共同的违法事实,即使教唆者或者帮助者发生了某种认识错误,一般也不影响共同犯罪 但乙入室后实施了抢劫行为。乙是抢劫罪的正犯,甲依然成立盗窃罪(教唆犯)。又如,乙谎称入室盗窃,让甲在门外望风,但乙实际上入户抢劫了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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