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着作权法的规定及相关案例 日本着作权法规定了美术作品及其项下的书法类内容,法院在相关案例中也予以保护。[3] 例如在动书I 显着差异,无法满足上述独创性与美感之要件,因此不能被认定为着作物或者应用美术着作物。[6] (二)我国台湾地区保护印刷字体的专门化法律规范 我国台湾地区1992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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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没有具体规定,学界对此存在争议,实务中认定标准不一,尤其是书法、绘画、雕塑等美术作品相似是否构成剽窃则更加难以确定。若判断剽窃的标准不一、宽严 确定二者是否为原创,是否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形式。 还应明确的是,著作权法所指作品独创性而非首创性而专利法上所指的创造性指首创性,是授予发明创造以专利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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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艺术。通常指绘画、雕塑以及建筑艺术和实用艺术,在东方还涉及书法和篆刻艺术。究其实质,美术作品的功能价值正在于它传递给人们的视觉感受,而审美意义则是 的保护标准,赋予作者以精神权利。美国1976年《版权法》即授予作者修改权以对抗作品原件所有人的物权,从而达到禁止物权人滥用权利的目的。该法第113条d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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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Donaldson Lithographing Co.案确立了独立完成标准,据联邦最高法院解释,独立完成是指作品包含了某种独特的东西,即使在笔迹中它也能够表现出其独特之处。 [19]。我国《著作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8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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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摹的落脚点均为写字、画画,是一种人的活动,具有主观的特性。 2、绘画和书法中临摹的特殊性 由于各种艺术形式自身的特点,本文讨论主要以国画和书法的临摹为 品,这其中是否体现了最低限度的智慧呢。 又有一些人武断地认为:临摹是对美术作品的手工复制,只是复制的一种方式。 这种观点完全不承认(或者说不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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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摹的落脚点均为“写字、画画”,是一种人的活动,具有主观的特性。 2、绘画和书法中临摹的特殊性 由于各种艺术形式自身的特点,本文讨论主要以国画和书法的 ,这其中是否体现了“最低限度”的智慧呢。 又有一些人武断地认为:临摹是对美术作品的“手工复制”,只是复制的一种方式。 这种观点完全不承认(或者说不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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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绘画和书法中临摹的特殊性 由于各种艺术形式自身的特点,本文讨论主要以国画和书法的临摹为例,但多数结论也可及于油画、水彩、水粉、篆刻等艺术形式。 临和 品,这其中是否体现了 最低限度的智慧呢? 又有一些人武断地认为:临摹是对美术作品的手工复制,只是复制的一种方式。这种观点完全不承认(或者说不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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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画和书法中临摹的特殊性 由于各种艺术形式自身的特点,本文讨论主要以国画和书法的临摹为例,但多数结论也可及于油画、水彩、水粉、篆刻等艺术形式。 临和 ,这其中是否体现了 “最低限度”的智慧呢? 又有一些人武断地认为:临摹是对美术作品的“手工复制”,只是复制的一种方式。这种观点完全不承认(或者说不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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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15年的保护期,如英国。其三,采用版权法和专利法双重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即使受到工业版权的保护,版权法也可以进行保护,如西班牙[7]。此外,俄罗斯也 ,以此作为大背景,着笔论述实用艺术作品与其近似的知识产权概念美术作品的区别。 从定义来看,中国将美术作品定义为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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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表现形式建筑设计图尤其是建筑方案设计图与美术作品并无本质区别。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美术作品定义为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 没有一个具体标准可以参考,所以,司法实践中应对上述三国的规定予以借鉴:就建筑作品而言,其独创性不要求所表达的思想和内容具有新颖性,只要表达方式具有创造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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