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1954年,我国颁布了《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确立了两审终审制。但最高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自然实行一审终审。 我国设立两审终审制主要基于四点理由:第一,可以 与第二审法院之间距离较近,不可避免地导致两级法院之间情感上的亲近,上级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有可能从情感出发,先入为主地无意识地轻信原审法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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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则不受两年时间的限制。其次,两者程序的性质,提起的理由和审理的程序不同。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二审程序是当事人提起上诉后的必经 。无论法院是采取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只要当事人提出再审的请求既意味着再审程序的启动,哪怕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致使案件不可能进入重新审理阶段。那也是意味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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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和中级法院也将陆续如法炮制,立案审查与案件审判分庭抗礼的程序构造至少在较长时期内已成定局。不必说,再审受理扩大化和一审立案审判化这两个因素,直接催生 年法典(含2007年修订本,下同)经对1982年法典的修订,将一审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分解为各自独立的程序,同时将调解从一审程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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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可行的。利用人民法庭作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组织机构,可以在现有的机构设置条件下满足小额诉讼程序的要求。基层人民法庭受理的大多数案件是小额债务,基本上也是适用简易 的预防功能机理是:一审判决不具有终局性,一审判决结果要接受二审监督。在现有管理体制下,法官的审判业绩与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是有直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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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失权后果。2.现行民商事立法未明确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存在时限,故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对诉讼时效抗辩不予审查缺乏法律依据。3.抗辩权作为实体权利,其行使没有 为前提的。故若当事人提起诉讼,但未被法院受理的,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至于法院不予受理的原因和案件的类型在所不问。 2.适度肯定说。该种观点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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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权。A公司则主张C公司无权提起上诉,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C公司就是B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人。 该案在审理时产生了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C 重新审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既然二审已经立案受理,审判庭可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然后由原审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审监程序,对该案重新作出判决。 第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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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也就是说,至少在那些由该院受理的上诉或抗诉案件中,二审合议庭以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的案件可以达到100%!这一改革措施一旦实施, 那就 大的突破:第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只要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尤其是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而不论这种违法是否“可能影响正确判决”,二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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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9名。为了保证以“满席审判”的程序统一创制司法判例,国会于1925年司法法大大减少了联邦最高法院依据强制上诉管辖权受理案件的范围,使之得以根据自己的 级权利和上诉机会因诉讼金额或案件性质而有所不同,形成一审终审制、二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并存的审级制度。[23]在三级审级结构中,美国和德国通过划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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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1954年,我国颁布了《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确立了两审终审制。但最高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自然实行一审终审。我国设立两审终审制主要基于四点理由:第一,可以 与第二审法院之间距离较近,不可避免地导致两级法院之间情感上的亲近,上级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有可能从情感出发,先入为主地无意识地轻信原审法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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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严格的标准,而且要有优化的审判组织,并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审理。故,在程序设计上不仅是依二审程序,而且还应具有特殊性,即首先由上一级法院的 裁判生效后又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其抗诉,人民检察院一般不予受理。3.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出庭人员在庭审中的权利义务:①宣读抗诉书;②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可作补充发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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