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认识自然而然就发生了转变。再加上1950年关于民事诉讼继续审理规则第2条规定,当事人有提出主张、举证的责任,按照这一条的规定,也可以理解为释明是法院的 不得发问。但判明这一点往往是很困难的,因为在释明其正确表达时,可能已经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意见。在德国民事诉讼的实践中,如果法院在没有通过释明让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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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事实审中得到解决,又不至于损害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并体现法官与当事人的协作诉讼。[24] 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立法沿革折射出德国民事诉讼理念的变迁。德国民事 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发现客观真实这一民事诉讼永恒的目标;我们在主张弱化法院职权的同时,却不适当地加重了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这被学者概括为新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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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当事人对其产生信任感,又从何谈起呢?在一个采纳非法证据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看着对方通过侵害自己的隐私权、人身权、通信自由权、住宅权的手段而取得 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做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该规定也应适用于对以非法证据为依据的事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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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的确定。(4)指定诉讼程序中的期日、期间,如举证时限、交换证据的期日和开庭时间等。(5)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确定争点。 方案模式,而是要力图平衡当事人个人主动性与法官适当程序控制之间的关系。[12]德国著名法官瓦塞曼在1978年出版了《社会民事诉讼》一书,主张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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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学者将转译的德国法证明责任概念传入我国,日本学者通常将德语的Beweislast译述为举证责任、立证责任,我国学者则更多沿用日语的举证责任来表述 概念的,如有学者指出: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举证责任并非自始至终地由一方当事人来承担。相反,举证责任是可以转换的。举证责任既可能从原告方转移到被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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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的地方法院审理c地方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程序应适用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可见,美国司法审查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根据民事诉讼程序证据规则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 。同时,起诉状内必须指出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并且附有其所争执的处分复议决定的原件或复印件。被告的举证责任,德国行政法院法第99条专门规定了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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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来识别这两类规范。 [12](德)汉斯一约阿希姆·穆泽拉克:《德国民事诉讼法基础教程》,周翠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276。 [13]在 否认权利的一方如认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等,则应在诉讼中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但该方当事人此时所负的仅仅是主观的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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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的机会均等。那么,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设立举证时效制度,无疑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不可少的诉讼机制。设立举证时效制度,又是追求诉讼效益的应有之义。追求诉讼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下)[Z].北京:中信出版社,1991。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Z].第282、273、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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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最为本质的差异。如前文所述,英美法系国家依民事没收说将其定性为民事诉讼程序,在该程序中,不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反对自我归罪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没收。两高对于特别没收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问题,基本采取了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相同的规定,未能充分考虑到特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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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的文书,其中记载了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设立抵押权时做出的,抵押人服从对不动产的强制执行的约定(《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94条第1款第5项)。在有可 ,法院应依职权调查事实和证据,法院作出的是裁定而非判决,实行一审终审。而诉讼程序中,举证责任主要在当事人,法官对实体问题的裁判应作出判决,实行的是两审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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