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效率的考量,才可以依据规则适度考虑身份。[19]强者与弱者只是基于社会经济状况所作的分类,强弱并非法律上的是非和道德上的善恶,然而,实践中操作者可能并不关心 公法上强制性规范是《合同法》第52条所涉强制性规定的主要形态(参见许中缘:《禁止性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法学》2010年第5期;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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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都意味着对法律体系的重构。既然经济法是法律重新分类的活动和结果,而法律分类又是一种人的 自治权。但当市场主体的行为超出了民法调整的范围,导致市场机制失灵、民法无所作为时,即可能引起经济法的介入,而当作为经济法主体的政府机关依据其管理职能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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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人们的心目中,对此却可以有很多不同的理解。由于我们的语言有限,所以我们采用抽象和分类的方法,使我们强调类似点,同时允许我们忽略相异点。只有忽略相异 相似的事物中也有不同之处。因此,我们非常娴熟地将不完全相同的东西归于一类,而忘记类别极大的概括力这种行为的依据,是我们承认一组并非完全相同的东西很相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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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主张和证据材料;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实施任何诉讼监督和审判监督的行为,均应在真实的基础上客观地进行,而不得违反诚信原则。 (2)检察官客观义务 客观义务,均属弱式的客观义务;凡强制性规范所表述的客观义务,则均属强式的客观义务。提出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检察官所履行的客观义务,有时是可以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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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概念各持己见,也成为众多否定物权行为的学者所诟病之处。这里有一点需要指明,就是讨论物权行为不得不考虑关于法律行为的分类问题,德国法以及我国台湾民法对于 的意思。从萨维尼思想出发,联系法律行为的要素特征,德国民法理论发展了一系列对物权行为和物权法体系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三大原则: 1.区分原则 指将物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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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项权利行为自然是法律所认可的行为,当然不存在违法,因而也就谈不上具有刑事违法性。这里的权利,并不限于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也包括民事法律、行政法律 ,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该解释至今仍有约束力。然而,当刑法乃至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存在合宪性争议的时候,援引宪法和其他宪法性文件作为最终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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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知识产权法确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因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形成的知识产权用益法律关系是法定用益关系,依法律行为设定的知识产权用益法律关系为 会心存疑问,在公权力介入时,还会有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吗?公权力介入生活,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况并不鲜见,例如,不动产抵押登记,就是公权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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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简略,仅包括一些一般条款,例如诚实信用、公平等,从而为法官解释和适用法律提供了更多的依据。因此,无论制定什么样的民法典,债法总则都是必要的[2]。 如果将意思表示规定在债权总则中,那么民法总则对法律行为的规定就毫无意义。另一方面,意思表示是一个具有很高抽象程度的概念,其不仅适用于债法领域,也适用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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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决定[1]。而在这三者当中,当属判决最为重要[2]。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判决进行多种分类。其中,以是否终结审理为标准可以将判决分为终局判决与中间 制度,取而代之以包含裁定等意义上的裁判。时至今日,其已经发展为1996年《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 清末,中间判决制度经日本法律家松冈义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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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冷传莉:《论民法中的人格物》,武汉大学2010届民商法博士论文,第3页。 [2]分别参见芮沐:《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民总债总合编 限于特定纪念物品,未能揭示或囊括具有类似特点和共性的其他物;其中,关于人格象征意义,这又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其规范意义在于消极地限制不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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