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未决犯? 所谓未决犯,是指尚未经法院最后判决的被告人。未决犯一般被羁押在公安局看守所。因为案件尚没审结,而正处于诉讼之中,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不受干扰,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的,不能适用减刑。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二年期满后,根据他在缓刑执行期间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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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刑罚执行监督权的介入时间问题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对罪犯的减刑、假释做出裁定,人民法院或者监管机关对服刑罪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之后,检察 减刑、假释人员的有关材料进行检察。首先要求监狱、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将拟报的减刑、假释人中名单抄送驻所检察室;其次是深入监管改造场所,采取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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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域名存实亡。又如,由于我国目前对拘役这类短期刑罚的执行由公安机关的看守所代为执行,因而不仅与未决犯同管同关,而且也缺少规范的改造教育,所以 也要透明化,如《人民日报》2001年8月9日报道了河南省平原监狱公开审理减刑、假释并实行听证会的做法: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按照审理普通刑事案件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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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第五十条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四 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百九十四条对依法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由看守所制作减刑建议书,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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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了对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针对近年来出现的躲猫猫等事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 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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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过程中(包括对各种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情况、减刑、假释的裁定),执行机关(看守所、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在执行过程中行使的检察监督权力。 调查。 (3)对执行部门的监督 对执行部门的监督主要是指对执行机关包括看守所、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部门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对被告人执行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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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实际执行10年以上。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那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 三、减刑、假释裁定后看守所如何处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撤回减刑、 ...
//www.110.com/ziliao/article-80200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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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实际执行10年以上。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那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 三、减刑、假释裁定后看守所如何处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撤回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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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 一、已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长期关押在看守所,人民法院不及时下达执行通知书,致使已判决的罪犯不能及时送达监狱等执行场所 应实行适时介入制度,使监督前移,避免事后监督不力。 三、对监狱、看守所呈报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实行公示制度,增加操作透明度,预防违法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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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被拘留者纳入监狱职责范畴。我国1954年通过颁布的劳动改造条例也曾把看守所纳入广义之劳动改造机关范围之内。 囚犯范畴。随着广义的监狱范畴理念的确立,再用 提出的对罪犯的百分考核资料,这带有浓厚的人治色彩。主要体现在法官对减刑辐度、可减情形及监狱提请权的适用条件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和正当程序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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