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的侵权责任)、第86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等为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我们作这样的区分,实际上就是坚持了传统的区分普通连带责任与不 适当补偿的规定,主要是第23条和第33条,即基本是是关于无因管理和无过错的无意识侵权的问题。给予补偿是第87条关于高空抛物或者坠落物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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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债权、无因管理债权、不当得利债权为限。三是除典型债权外,还应包括其他非典型债权。[45]我们采纳第三种观点,并认为债权不以发生原因为 山主编:《民商法实务研究》,山西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213页。 [65] 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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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是没有资格设立这种债的。在法定之债中,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不是连带债务产生的原因。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可成为无因 应负担的债务份额,也可能根据债务人的需要担负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务部分。就是说,不真正连带债务人在债务承担上并没有共同协力的义务,债权人虽然有权选择任一债务人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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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双方都心照不宣地认为或者可以解释,收益权就是代理的报酬,但是,若基于一个真正的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04条的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 表决权信托,将这些股权的表决权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这样,即使竞争对手购买了该公司足够的股份,但因无表决权而不能实现控股目的,最终保护了原股东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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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利的真正权利人,即使其明知该物品或财产权利的真正权利归属,也即是说,即使买受人恶意,但只要不违反其他的强行性规定,例如《民法通则》第58条的 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对于原权利人和转让人之间的关系,可依不法管理处理,即类推适用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从而使转让人向原权利人返还其因无权处分所获利益,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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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分则包括损害赔偿(5条,修改两次,完成于1957年2月)、无因管理(4条,三次修改,1957年2月完成)、不当得利(3条, 。如前所述,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是其赖以存在的基础,没有商品经济,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民法。众所周知,经过“反右”、“大跃进”尤其是“人民公社化运动”,建国初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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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在讲到如何研究国家问题时所指出的“为了解决社会科学问题,为了真正地获得正确处理的本质而不被一大堆细节或争执意见所迷惑,为了用科学的眼光观察这个 时效则适用于请求权,具体包括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以及其他债权的请求权。(2)取得时效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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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又是请求权总则的角度出发,将民事责任归于债法总则符合科学法典化的要求。 请求权真正竞合虽然表现为各请求权内容一致,但各请求权具有不同的独立功能,因此存在多 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在侵权法中就必须检讨无因管理中责任减免的问题(参见德国民法典第680条)。相反,亦不可以从检讨不当得利中的补偿费用请求权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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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合同义务是义务群,根据义务的主次,可以划分为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及不真正义务。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债之 。类合同请求权不是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而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因其与契约有关,学说上称为“类似契约请求权”。[39]包括:缔约过失请求权和无因管理请求权。缔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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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依据,也不是无过错,而是责任人与实际行为人之间存在的从属关系或/和监督关系( 负责关系) 。过错、高度危险以及人际负责关系,才是这些侵权责任真正的归责 无判决而潜在受害人自行采取预防措施,则审判实践有时诉诸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作为费用偿还请求权之基础,更多时候则会径直宣称,排除妨害请求权本身包含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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