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的条件,实际上忽略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造成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不平衡状态。4违背两审终审原则现行审监制度的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特点,使申诉主体、申诉 确定的终局裁判即有创制法律规则的功能,科学地对待生效裁判被置于突出的地位。而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沿袭前苏联民事诉讼的模式,将发现真实进而维护当事人权益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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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问题的良方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对小额诉讼的基本理念问题加以研究,然后指出我国民事诉讼中建立独立的小额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探讨在我国建立 ,而且第二审仅限于法律审而非事实审,在审理的范围上是大大受到限制了。 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在审级制度上本不同于三审终审制国家,未来对小额案件的审理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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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原审裁判,而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制度。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在诉讼程序中占据重要地位,它不仅是贯彻两审终审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有错必纠原则的体现 法律科学》2011年第2期。 [7]谢佳宏、余茂玉《比较法视野下的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 [8]胡永庆、张能、崔婕、朱川《发回重审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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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必须通过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来实现。学界在检讨两审终审制度时指出,如果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精力只是搞好审判业务的指导和监督,那么疑虑必生:最高人民法院到底是行政 必要的,同时已被事实证明也是可行的,而且是适宜于我国民事诉讼的现状的。 再次,抗诉制度不会阻却和影响我国的对外开放和在经济上应对全球化的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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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将与行政诉讼有内在关联性的民事诉讼也纳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对象,一并审理两种不同性质的纠纷,问题迎刃而解。我国《行政诉讼法》 ,当事人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否则将导致当事人无法行使对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权,违反两审终审的诉讼原则。 6、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从审判实践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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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纠纷,实现司法公平,兼顾司法效率的重要途径,也是司法制度完善不可或缺的部分。当前,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并未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轻微案件是通过简易程序 审[27]。但是,这些国家(地区)对小额案件的审理,则采取了变通的做法,即所谓有限制的两审终审。如在英国小额诉讼程序中,上诉被严格限制,只有基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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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起来不到500人。由于基层院没有抗诉权,申诉案件绝大多数又是经过两审终审,因此,大部分的抗诉工作需由省级院及高检院来承担,案多人少、案少人多 检察工作的监督效果。 二、检察权介入民事诉讼的空间定位 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民事检察作为一种较好的制度选择,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权威具有积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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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借鉴与移植。其中,前者在立法和实践中的分量更重。总结审判经验司法解释立法的立法方式已经成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创制的基本模式。[37]这种立法模式在特定的历史 难避免的排异还会发生在司法制度机体本身。以审级制度为例,对于用三审终审连同再审制度的完善改造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学界几乎形成共识。据学者们的设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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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纠纷也日益增多,已越来越显示出我国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不完善。作为区际法律冲突核心内容之一的管辖制度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更是经常困扰着有关的 发布在内地施行,在香港,由香港特区政府或终审法院以适当的方式颁布在香港实施。 最后,司法实践中有类似的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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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在判例法国家,因确定的终局裁判既有创制法律规则的功能,科学地对待生效裁判被置于突出的地位。而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是将发现真实进而维护当事人权益作为 参与法庭调查; 其二,检察院抗诉是事后监督,而不是其提起和参加的民事诉讼,也不是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所以,检察院在再审程序中不能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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