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在庭审前不提出证据或进行证据交换,而在庭审中突然提出证据搞突然袭击,或者在一审中不提出证据而在二审中提出新的证据,使对方措手不及。这种诉讼 。民诉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质证是法官正确认证的前提,任何证据未经法庭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当前完善质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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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意识的产生暴露了法院执法不严所产生的社会后果。在法庭上出示伪证,当事人围攻法院,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办案人员的现场,在法院屡见不鲜,对这些人应视其 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中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举证是质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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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笔者时间去一一对照,不然这个证据展示恐怕展示一周都展示不完,笔者在法庭上也只能泛泛而谈,提出一个总的质证意见,这样的证据展示,还不如没有呢。笔者 律师的辩护权能够真正得到落实,律师能够站在法庭上与检察官进行真正、有效地辩论。 参考文献 (一) 著作类 [1]江平口述,陈夏红整理:《八十自述——沉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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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证人宣誓的义务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对证人在良心上进行约束,使其不愿作伪证;二是使证人在严肃的法庭上作证,更清楚地了解自己如实作证的义务及 建议: (1)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辩护人等询问、辩论和质证,经核实清楚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否则,没有证据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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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让龚刚模将这些事情在法庭上说出来,这是合法的。所以,从可见的案件材料分析,李庄的行为并不属于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专家们认为,控方 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才能有效地对检方的这些证据进行质证。然而,跳出此案,从制度上如何规范律师与被告人交流的界限问题,确实是值得考虑的。 王进喜教授认为,从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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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他们在法庭上宣誓意义不大,想说假话的照样说假话。从某种意义上讲,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的驱动对他们的影响更大,因此,对于证人作伪证,除了适用 人格尊严的不文明语言;主询问完毕后由对方当事人质证,对方当事人质证后,可以进行反询问,反询问应当围绕质证内容进行,询问规则与主询问相同;再由申请方质证,申请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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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一)充分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排除任何未经法庭质证的传闻证据。现代诉讼制度都重视直接言词原则,这是西方国家审判制度的通例,是针对封建时代所推行的间接 给当事人对原始人证进行反询问的机会的证据。同时,传闻证据之所以不能被接纳,一是因为它未经宣誓或者正式确认;二是因为诉讼各方不能在法庭上,通过交叉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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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如:现行刑诉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此规定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罪,而不是目前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那么,公安机关的工作重心就会一直延续至审判阶段,对审查起诉环节、审判环节中检察院、法院提出的证据要求才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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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证据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是整个庭审活动的中心,它是《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规定所要求的。 证人出庭作证是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 在场,去接触离原始事实最近的材料;二是要以口头方式进行审理,就是要求裁判者必须以口头方式审理案件,听取双方以口头方式提供的证据。这两点非常重要,因为间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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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进行,法官对所有证据的查证、核实、采纳应以口头方式直接进行。为此,现行刑诉法确立了当庭质证制度,该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 。但我国现行立法只明确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的责任,而未具体规定证人应享有哪些权利。更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立法上对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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