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享有审判权的法院也必须尊重其以国家名义所作出的裁判,不得随意改动或者撤销判决;即使把同一事项再次作为问题在诉讼中提出时,也应以该判断为评断标准斟酌 、爱护人、帮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7]在民事再审工作,要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申请再审权。 对所有案件均需立案审查或审理。将所有申请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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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的因素。 (六)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法律适用规定不具体。《民事诉讼法》第184条只规定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第一审法院作出 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还应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只能向作出生效裁判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以减少各级人民法院反复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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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1991年《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和当事人申请再审,并就再审条件、审理程序等做了概括规定。而在实际的操作中,对再审案件的立案条件各地 判定,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即取得和判决一样的执行名义。虽然法律规定了严格的申请条件,又赋予了债务人十五日的异议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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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的完善 一、改造民事再审事由。第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可能有错误的。新的证据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以前不知道的足以 司法理念,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级别相同,人民法院对抗诉的案件应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庭,故上级检察机关作为抗诉机关,与其相对称的审判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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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将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增加为一项新的民事再审事由。 按照通常的理解,该条款规定的基本意旨是,如果发生 就会为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打开程序通道。尤其是在民事再审案件以提审为原则,以指令再审为补充,以指定其他法院再审为例外的指导思想下,遗漏诉讼请求的民事再审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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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而且人民法院作为一级审判机关,自己撤掉自己代表国家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理论上还有一定障碍。其次,延长诉讼时间,增加诉讼成本。从 德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提起申诉后,如果案件维持了原判,申诉人要负责偿还启动再审程序的全部费用。[14] 总之,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造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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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 事实、适用法律有误的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两部门都有权启动再审程序。 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弊端 (一)、申诉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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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 事实、适用法律有误的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两部门都有权启动再审程序。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弊端(一)、申诉听证规定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165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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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后,原申裁判只是暂时中止执行,而民诉法规定的撤诉权仅能在判决宣告前行使,再审案件并非不存在生效裁判,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如果准许当事人撤诉,就意味着给予当事人对 撤回起诉的思考[J]。法治论丛,2002,(3)。[6]孟祥娟,民事再审程序中当事人诉权的行使[J]。人民检察,2002,(7)。[7]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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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决事项,生效的判决应当被看作真理。司法之所以成为社会正义的行之有效的最后保护者,完全在于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并赋予保障的司法权威。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尽管对纠正有 」(二)取消基层法院的审监庭设置,应当确立与贯彻再审案件为上一级法院审理且为一审终审的原则民事审判监督是司法救济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程序,也是把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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