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程序,并不体现权利义务的争议性,具有非讼性。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非争议性,是由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所决定的。申请人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担保物, ,但这并不影响该程序的非讼性质。诉讼程序采取当事人主义、直接言词主义,其制度价值在于准确查明案件争议,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以裁判结果的实体公正为核心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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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物权公示”这两个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外,其他条文都是在规定物权法的立法目的、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和物权的定义、物权的种类、基本经济制度的宪法 动产上不可能存在负担。这时若动产抵押权能够对抗善意取得人,那么动产所有权转移中的公示公信原则将难以存在,进而危害交易安全。结果是,任何一个购买动产的人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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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理论问题,权利的分类问题等。) (一)物权行为独立性与物权公示原则 在物权意思+公示对抗立法模式下,公示在物权变动中仅生对抗效力。物权意思既 公示作为原则的主张不充分。充其量,物权公示仅仅是《物权法》为实现交易安全而设计的一项具体制度而已。 (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及其相对化问题 一如前文所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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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物权公示这两个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外,其他条文都是在规定物权法的立法目的、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和物权的定义、物权的种类、基本经济制度的宪法内容 动产上不可能存在负担。这时若动产抵押权能够对抗善意取得人,那么动产所有权转移中的公示公信原则将难以存在,进而危害交易安全。结果是,任何一个购买动产的人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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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债权、不动产与动产相区分的理念逐渐明晰,不动产登记制度日益普及和完善,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主义也渐次被确认为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依近代以来形成的物权规范, 是史料所记载的最早的抵押权的公示方法。 [6]周枬:《罗马法原论》(上册),第395页。 [7] 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第339页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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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同而导致的不同,或担保物权公示方式的不同以及因公示方式的不同而导致的不同等。既然如此,那些所谓的非典型担保如合同法中规定的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以及 说,没有建立健全的动产担保物权统一优先受偿次序规则,则担保物权法的其他规则方面,要么就失去了建设的意义如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公示制度,要么就没有了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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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且其所具有的体系效应对其它相关制度,诸如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公示公信原则、无权处分等,均有影响;并且,区分原则是对 再谈物权行为理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 [17]孙宪忠:我国物权法中物权变动规则的法理评述,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 [18]于存库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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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的外在表 征,就可以认定物权归占有人所有。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是物权公示公信力的典型表现。世界各国民法,普遍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我国民法的理论与实践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又可以全面贯彻物权公示原则。 三、物权立法的结构体系 我国未来的物权法结构体系应当如何构造,学者们的看法颇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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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但此等效力未有对抗第三人之力。要件主义是以物权行为理论为基础的,如果我国物权法采物权行为理论,关于公示原则的效力最好采纳登记或交付的要件主义。可以说, 其为恶意失权)善意取得制度与公示公信原则的不协调不在于它弱化了物权公示的效力,弱化了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交付在现实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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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一权、物权法定、公示公信,此三者在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被称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构成物权法的基本原理,物权法的具体制度内容和理论架构均 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 [32] 参见:[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8页,注145. [33] 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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