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契约无效或被撤销,等等,A就可以对B的付款请求主张抗辩。但若B又把票据背书转让给了C,除非C明知AB间的原因关系瑕疵,A不能再以与B之间 票票据无因性的相对性》,载《人民司法》2002年7期;于莹:《论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及其相对性票据无因性原则射程距离之思考》,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报》2003年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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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而不交与质权人时,应解释其质权尚未成立。”(注:史尚宽:《物权法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57年8 月台北初版,第357页。)出质人有 、第3—204条第1款与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对此有明确规定。空白背书由于不记明被背书人,因而无从知道票据曾经过何人之手,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持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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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同一性时,仍然有效。”① 关于提单的物权证明的效力,人们多从“货物收据”的角度论之。提单故为货物收据,但仅仅的“货物收据”证明不了提单的物权效力。而 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应的代价。” 4、流转的法律效力不同。票据背书转让产生新的、独立的票据关系、票据权利,从而使其“后手”取得了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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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讨论热情。实际上,世界范围内,已制定商法典的国家几乎鲜有规定基本原则的,更遑论票据法。依笔者看来,商法既然作为特别私法,其表现出来的当然是作为一般私法的 没有任何过错,都要对直接前手的不真实的背书,或者说实质不连续的背书承担责任,受让人一定会远离票据,远离票据背书,因为这是法律强加的一项不可能负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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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银行告知该票已经被公示催告, 银行已经根据法院的除权判决将该票据对应的10万元款项支付给了申请人。于是丙向上追索, 找到了乙, 但乙却不 的规制并不完善 (5) , 这些规定结合到我国现行的民事追责体系中就是, 不背书转让票据者给他人造成损失, 损失者是依据损失的实际情况主张民事赔偿, 但实际当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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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本身并非票据行为,但从该行为的外观看就是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四种票据行为中,伪造者伪造任何一种,都构成票据 年版,第114115页。 [22] 曾世雄、曾陈明汝、曾婉如:《票据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6页。 [23] 此外,就绝对应记载事项,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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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页。在商法或票据法教科书和论着中也一般不将内容合法作为票据行为的要件,笔者亦赞成此观点,并认为,诸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本身 记载事项。此类记载事项,可由行为人自由选择是否记载。如果行为人不作记载,则对票据效力不发生影响;一旦记载,即发生票据法规定的效力。13] 我国《票据法》第24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247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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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国外法律中均有明文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292条规定:对票据或其他得以背书转让的证券设定质权的,只需债权人和质权人之间的协议并移交有背书 证券所记载的清偿期到来后才能行使质权。(注: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66 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0058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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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问题,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背书应该在票据背面书写,但是出于某种原因票据背书的内容书写在票据正面时,只不过不是票据背书行为而已,不能发生票据法上 “票据责任”,它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13]赵新华著:《票据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9页。[14]这里探讨的只是狭义上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91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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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国外法律中均有明文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292条规定:“对票据或其他得以背书转让的证券设定质权的,只需债权人和质权人之间的协议并移交有背书 证券所记载的清偿期到来后才能行使质权。(注: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66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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