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管理人之必要。立法及规定必须选任财产管理人(Curator),即相当于今日之破产管理人。[①] 管理人制度是西方发达国家破产法中最成熟的一项制度,其产生与发展 的不统一导致对破产清算机构称谓的不统一。如以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为规制对象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称之为破产清算组,以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为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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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理人之必要。立法及规定必须选任财产管理人(Curator),即相当于今日之破产管理人。① 管理人制度是西方发达国家破产法中最成熟的一项制度,其产生与发展 法律的不统一导致对破产清算机构称谓的不统一。如以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为规制对象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称之为破产清算组,以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为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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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据此,重整程序可由债务人方面(包括其出资人)提起,也可由 申请权的积极效用。而且目前上市公司已经实行了股权分置的改革,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区别将不复存在,所以立法也不必再考虑此因素。于是,新破产法最终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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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现代社会交易日益发达,企业间联系日益紧密,许多大型企业破产对社会影响巨大,为避免破产清算的负面影响,应设立积极的拯救制度——重整制度,以减轻社会整体 理还乱”的后果。此外,企业重整的决策与程序是极其复杂的,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重整无疑将存在重大差别。加之我国目前国有企业数量庞大,同时又面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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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律事务,要让人民法院对具体的法律和非法律事务进行详尽的监督,人民法院是力不从心的。在审判实践中,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分散在四面八方,只有在召开债权人 这是因为:第一,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团体的意思表示机关,在会议闭会期间无法对破产清算实施日常性监督;第二,召开债权人会议费资、耗时,频繁召开债权人会议既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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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繁杂沉重,加之大量的法律事务和非法律事务掺杂其间,因而远非 财产管理人制度。临时财产管理人制度的设计:1、组建时间,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立案受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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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让予,矿业权、渔业权、著作权、专利权的让与,存货全部或营业的让予,非继续破产人的营业而为100元以上动产的让与,债权及有价证券的让与;(3) 处理中对职工利益的过分保护及对债权人利益的忽视甚至损害即为明证。[6]《试论我国破产清算工作的市场化、专业化》,易改,载《经济研究参考》,1995(34),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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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而《民事诉讼法》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则规定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是有中国特色的“ 债权人公平受偿。只要债务人确实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就可以宣告破产。(2)减轻了债权人在提出破产清算时的举证负担。债务人只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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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尽管关涉到众多民事主体,但一般与社会公益或国家利益无关。基于破产程序的非讼性质以及破产案件的私权内容,破产法应当实行债权人自治原则[1](P129)。所谓 ,互相虽有联系但不能相互替代。实际上,与重整制度的适用率相比较,破产清算与破产和解的适用率要高出许多。此外,单纯地突出重整制度,在立法导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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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等,清算组的职责只是勤勉尽责的处理与被申请人有关的清算事务,而非自己的事务。因此,因被申请人在清算期间产生的税费,虽由清算组负责申报,但申报主体 清算,但该程序的启动以全额清偿债务为前提,而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公司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破产清算的原则是公平清偿企业同类债权,需要明确各类债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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