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法律所以对邀 我国《合同法》第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应该说,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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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者,必具合法性特征,其必备合法性,这就决定了它是必然有效的,故不存在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问题。[8]所以,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 当事人之意思如何,可不必考虑。如电气、煤气、自来水、公共汽车等现代经济生活不可缺少的给付,它们通常由大企业来经营,这些大企业就使用条件及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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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是如此简单,而大多是经过要约-反要约-再要约,一系列的要约组成的要约群颇费周折才完成合同的。其中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不可小视的意义的是:合同是何时成立的 E发出,而是通过辅助人B传达,这样很难排除B传达错误的可能,这并不是影响要约的效力(要约人撤销要约是另外一回事),传达人没有传达意思表示或推迟传达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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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趋于完备这一点,大家谈了许多,毋需再赘言。诸如要约承诺、合同书面方式的形式、代位权和撤销权、缔约过失、先期违约,有关买卖、赠与、承揽、租赁 主体地位及其物质利益,使之隶属于行政,成为行政附庸。由此造成的弊端令人深恶痛绝,断不可在行政合同的时髦名义下重蹈计划经济之覆辙。事实上,在《合同法》中,已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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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者,必具合法性特征,其必备合法性,这就决定了它是必然有效的,故不存在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问题。[8]所以,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 当事人之意思如何,可不必考虑。如电气、煤气、自来水、公共汽车等现代经济生活不可缺少的给付,它们通常由大企业来经营,这些大企业就使用条件及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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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15〕而我国司法实践一向坚持要约之拘束力,禁止要约人违反要约的规定而随意撤回要约。这显然采纳了大陆法的要约概念,据此也必须采用到达主义,而不 欺诈人、被胁迫人,使其能审时度势,充分考虑到其利害得失以后,作出是否使合同撤销的决定。〔21〕 二是无效合同说。此种观点认为欺诈、胁迫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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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报告、公告义务外,应要求股权受让人同样对BVI公司的行为出具不可撤销承诺函。 (二)投资者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问题 我国《证券法》和 ),上述股权划转事宜尚需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全面要约收购。 2、中间层主体被注销或者发生变更不涉及到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过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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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内容具有特定性,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要约的规定,该说明和允诺的内容应视为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的要约,而买卖合同的订立则为买受人对要约的承诺。由于 又相互独立。对买受人与出卖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而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撤销或解除时银行的诉讼地位问题,有两种观点。一是银行作为担保权人,可依据对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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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收购人不实披露必然引起其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证券买卖合同处于可撤销的状态,一旦目标公司股东选择行使撤销权,目标公司股东就会因合同被撤销而 的情况下,因果关系相对复杂:虽然存在收购人的不实陈述,如果没有外来因素的影响,目标公司股东就不会接受收购人的要约,不实披露和目标公司股东遭受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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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价竞得上述股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两被告变更挂牌转让信息公告内容的行为无效。 【审判】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被告联交所对于信息公告变更 可以合理地认为该要约邀请不可撤销,这通常要结合交易习惯等具体因素进行判断;其次,履行准备工作,是指意向受让人对要约行为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并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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