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一个争议最大的社会政策问题就是原国务院规定的国企政策性破产制度应否继续保留。在国务院为国有企业破产试点工作而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 清理、修改,废除那些与破产法、担保法等法律矛盾的内容,必须明确限定政策性破产的实施期间,使这一在历史包袱重压下形成的怪胎尽快退出历史舞台。 中国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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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襄樊市征用土地66.55亩,用于轿车配套技术引进改造项目建设,但因境外资方企业破产倒闭,致使合作建设项目失败、土地闲置。后经襄樊市人民政府批准,被告襄樊市土地局 使用权的行政行为也不属破产法第35条规定的、破产效力溯及期间破产企业所为的无效民事行为,破产管理人不能行使撤销权。所以,湖北摩擦材料总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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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尤其是多个同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破产时的清偿问题;无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破产时的清偿问题;以及在我国曾普遍存在的横向经济 案件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件审理则必须依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期间应有限制,可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公告后15日内,逾期未提出起诉者,视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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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一个争议最大的社会政策问题就是原国务院规定的国企政策性破产制度应否继续保留。在国务院为国有企业破产试点工作而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 规定进行清理、修改,废除那些与破产法、担保法等法律矛盾的内容,必须明确限定政策性破产的实施期间,使这一在历史包袱重压下形成的怪胎尽快退出历史舞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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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色彩,不符合变化了的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要求。在这一点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有着显著的不同,该《条例》在规定的和解程序中,加入了由法院 重整程序的特殊机构,其职权范围大同小异,性质上都是由法院所选任的、在重组期间负责公司业务的经营管理和公司财产的占有处分,以及拟定、提出、执行计划的重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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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具有回溯性(retroactivity),可以溯及债务人停止支付之日,债务人在这一回溯期间内实施的所有行为(包括交易)如果损害了善意第三方的利益,则有可能被 由于该法在适用范围上的限制,它难以规范涉外破产的某些问题。《广东省公司破产条例》第18条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第18条也有类似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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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其玩忽职守等重大过失造成企业破产;二是企业负责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以及破坏破产程序进行的行为。而我国仅在《企业破产法 对破产人个人的某些公法或私法上的权利在一定时期内作出限制。如在一定期间内不得充任律师、会计师、法官、公司董事、经理等。并且规定只有在法院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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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大量流失,导致可供清偿债务的破产财产所剩无几。二是破产企业的资产在破产期间因管理不力、评估不公等原因而大量流失,导致清偿债务的能力下降。 、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或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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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国正在制定的破产法应当将重整制度作为重点加以规定,使破产法成为全面调整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再生的法律。 我国正在制定的破产法中,关于重整制度有如下几 情况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实施。 4.关于重整中担保物权的行使。在重整期间内,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因为重整开始后,如果允许担保物权人仍然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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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分别划入法院指定的清算组账户和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的账户。需要注意的是,破产财产的评估和拍卖必须依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不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整体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企业破产财产处置底价的依据。”依照此规定重新评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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